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认定工伤,但老板只买团体意外险、未缴纳工伤保险。很多劳动者被误导意外险等同于工伤赔偿。法律上商业团体意外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工伤全部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还可以向肇事方主张交通事故赔偿。
实务中很常见的情形:员工上下班途中遭遇第三方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是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仅仅给员工购买了一份老板出钱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险。很多老板会告诉伤者,已经买过意外险,出事就由保险公司赔,单位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这是非常大的误区。
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律强制给用人单位设定的法定义务,团体商业意外险仅仅属于员工的额外福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理赔款也不能抵扣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待遇赔偿。
单位没有参保工伤保险,一旦认定工伤,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全部工伤待遇,全部改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此时一共存在三层赔偿关系:
第一,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向肇事司机、对方保险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第二,工伤待遇赔偿:没有工伤保险,全部由公司承担,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项目。
第三,单位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理赔金归员工个人所有,属于额外的保障,不能拿来冲抵公司应付的工伤钱。
⚠️重要区分:
医疗费遵循损失填补原则,医疗费不能重复报销。不管交通事故、工伤、意外险哪一方报销,医药费最多报实际支出的总额。
伤残类赔偿可以多重兼得: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单位全额承担的工伤伤残待遇、团体意外险的伤残理赔金,只要达到各自的评定标准,三份都可以拿。
这里要区分险种:
如果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款直接给到受伤员工,可以同时拿工伤赔偿。
如果是雇主责任险,理赔款赔付给公司,用于弥补公司的损失,员工不能直接拿这一笔钱当做自己的额外赔偿。
提醒大家,千万不要拿到意外险理赔,就签署“一次性了结全部纠纷”的协议。一旦签字,有可能直接放弃交通事故、工伤的巨额赔偿。
发生事故,优先申请工伤认定(受伤起1年内申请,期限千万不要错过),再同步处理交通事故,区分清楚险种,逐项主张全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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