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师傅在2001年在文山州砚山县投资开办了一家砖厂,经营红砖生产销售。就在砖厂经营的第十三个年头,即2013年9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个标准明确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这一标准,2014年4月21号,砚山县环保局下发了《砚山县境内砖厂排污许可证年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要求辖区各砖厂按照通知执行。
2016年7月11日,砚山县环境保护局召开会议,郑师傅参加了约谈会,并作出书面承诺于2016年8月30日前完成整改任务及环保竣工验收。
2016年11月14日,砚山县人民政府下发了《砚山县页岩砖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专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明确未动工整改的砖场,2016年12月30日前仍未整改完成,并经监测验收合格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砖厂进行停业,关闭。
2017年5月15日,砚山县人民政府又做出了《砚山县政府关于拆除全县范围内页岩砖行业治理未达标企业的通知》,决定对未整改达标的郑师傅的砖厂进行关闭和拆除。
自己经营17年的砖厂就此被关闭,郑师傅心里有说不出的委屈。他说自己服从砚山县环保局安排的技改要求进行技改,不是不想整改,而是没办法整改。因为,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自己砖厂位于听湖规划区内,不准进行技改,两个行政部门的相互推诿,造成砖场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导致2017年5月砖场被砚山县人民政府违法关闭。
眼看着自己17年心血经营的砖厂将会被拆除,郑师傅找到了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启达律师寻求帮助。
谢启达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砚山县人民政府的行为明显违法,于是接受了郑师傅的委托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砚山县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和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谢启达律师认为,不是郑师傅不进行技改,而是住建部门和环保部门两个行政部门相互推诿扯皮,导致郑师傅的砖厂不能技改,而被关闭。
郑师傅服从砚山县环保局的技改要求,但技改就必须扩建建设脱硫塔或者建设隧道窑。因郑师傅的砖厂的技改扩建需要住建部门的审批,砚山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以上诉人砖厂位于听湖规划区内不同意郑师傅对涉案轮窑进行技改。一个环保部门让技改,一个住建部门不让技改, 两个职能部门的相互推诿扯皮,造成上诉人砖厂无法办理相关技改手续,无法进行技改。
谢启达律师认为砚山县人民政府在程序上也明显违法。关闭砖厂属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砚山县人民政府不仅没有履行停产停业行政处罚行为相应的告知程序,同时也剥夺了砖厂对行政处罚行为听证、申辩等权利。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砚山县人民政府对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且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的砖场要求进行关闭和拆除合法,并无不当,判决驳回砖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郑师傅不服,继续委托谢启达律师上诉。
二审中,本案争议焦点为砚山县人民政府责令郑师傅砖厂关闭和自行拆除是否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砚山县人民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责令砖厂关闭拆除之前,告知了郑师傅砖厂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听取了砖厂的陈述申辩。
因此,砚山县人民政府责令砚山县民祥页岩砖厂关闭拆除行为,剥夺了郑师傅砖厂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且不符合应当判决确认违法的情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砚山县人民政府通告中整体关闭拆除砚山县砖厂的内容。
这意味着郑师傅砖厂二审胜诉,他的砖厂不必关闭拆除!拿到终审判决书,郑师傅对谢启达律师的专业和负责发自内心的感谢!同时,法院最终做出的公正判决也使得郑师傅更加相信法律是自己维权的利器!
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爱心律师团领队
昆明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及建筑
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手机:18314312315 1388754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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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
谢律师1992年毕业于原云南省警官学校,在工作中,自考通过云南大学法律专业专科、本科。
工作经历:
200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4年辞去一级警司副主任科员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的警察经历,使谢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能充分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的合法权益。
同胜律师事务所:
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恪守“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宗旨。
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是本所全体工作人员矢志不渝的目标。
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拥有规范的律师管理体系,规范的法律事务办理制度,覆盖全国的律师资源。
同胜律师团队是一个有信仰的律师团队,持守爱的理念,用爱心说诚实话。
作为同胜律师,谨守信,望,爱的价值观,以化解纠纷、解决矛盾、传递爱心、使人和睦为同胜法律人存在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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